2009/12/23 

(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23 16:36:23)東勢稽徵所表示: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,有關子女到國外遊學,住在寄宿家庭所繳交的住宿費,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租金支出扣除?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,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「境內」租屋,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,其所支付之租金,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,可列報扣除,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,不得扣除。

 

因此子女如到國外遊學,因不在中華民國「境內」,故其繳交寄宿家庭的住宿費不可以列報租金支出。

 

訊息來源: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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